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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驻外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5年03月19日 00:00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温通建[2015]第034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驻外分公司、工程处、

                                       项目部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机关各部(室):

为了加强驻外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印章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行为,规范我公司下属机构单位印章刻制、建档、变更、缴销等统一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公司下属驻外单位印章管理规定,遵循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印章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度,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和信息科学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各驻外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需要刻制印章的,必须由公司开具刻章委托书,由公司经办人员到苍南县公安机关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苍南县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可启用。

2、各驻外单位(特殊情况下)需要到外省、市、县(区)刻制印章的,须凭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或有关证明材料,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和批准的刻制单位刻制,刻制单位将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后,方可启用(印鉴备案材料报公司留存)。

3、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将原印章交回公司,由公司经办人员到公证处公证后,将原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后按照有关刻制印章规定重新办理新印章备案和准刻手续。

4、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先向公司报告,然后由公司向备案和批准刻制的苍南县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刻章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备案和准刻手续。

5、印章停止使用后,使用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将印章全部交回公司保存。

6、经营印章业务的单位不得将印章业务转包他人经营,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7、各驻外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擅自刻制印章,未按公司印章管理第12条之规定到公安机关办理印鉴备案和准刻手续的,一律以非法制作、私刻印章论处。一经查处,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当事人经济和法律、刑事责任。

8、本规定自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主题词  印章  管理规定  通知


 抄送:公司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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