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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2013年07月10日 00:00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温通建[2013]111


                                            

关于转发《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

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地)、机关各部(室):

现将《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〇一三年七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社会保险费 缴纳标准   


抄送:公司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书记、公司工会。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3年7月10印发


附件:

关于调整2013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苍政发〔2013182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实行“一年一定”的要求,经县社会保险委员会研究,现将2013社保年度(201371日起至2014630日止)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最低月缴纳基数2005元,缴费比例22%,每人每月最低缴费441.10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4%,缴纳280.70元,个人缴费比例8%,缴纳160.40元);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基数2431元,缴费比例18%,每人每月缴费437.58元(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工缴纳8%194.48元,雇主缴纳10%243.10/月)。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述最低缴费基数的要如实申报,按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但企业职工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10023元,个体工商户最高缴费基数不得高于9114元。

二、机关事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为4500元,缴费比例2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125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4%,缴纳1080元,个人部分缴费比例1%,缴纳45元(自20141月开始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的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参照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执行。

三、失业保险缴费标准

企事业职工月缴费基数2005元,缴费比例3%,每人每月缴纳60.15元(其中单位缴费比例2%,缴纳40.10元,个人缴费比例1%,缴纳20.05元)。

四、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为2600元,单位缴费比例9.5%(其中住院统筹6%,门诊统筹3.5%),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每月247元;个人缴纳的医疗救助费标准为:在职职工每人每月9元,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3元;在职人员门诊统筹个人缴费比例为2%,每人每月52元,个人缴纳每人每月合计61元。享受公务人员医疗补助的单位月缴费基数为2600元,单位缴费比例按14%(其中住院统筹6%,公务人员医疗补助8%),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公务人员医疗补助费为每人每月364元;在职公务人员个人缴费标准同企业职工,即每人每月61元。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及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3340元,灵活就业人员住院统筹缴费比例为6%,即每人每月200.4元,门诊统筹缴费比例为5.5%,即每人每月183.7元。企业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一次性补缴的月缴费基数为3341元,补缴的比例为住院统筹6%,门诊统筹3.5%

五、工伤保险缴费标准

企业职工最低缴费基数为2600元,实行浮动费率制。按温劳社工伤〔200436号文件有关规定,月缴费标准分别为:一类行业缴费比例0.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0.40元,二类行业缴费比例1.5%,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39元,三类行业缴费比例2.4%,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62.40元,机关事业单位月缴费基数4500元,缴费比例0.2%,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9元。实行浮动费率缴纳的单位按通知要求执行。工伤保险费缴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六、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职工月缴费基数2005元,缴费比例调整为1%,每人每月缴纳20.05元。生育保险津贴基数按缴费基数2005元执行。生育保险费全部由单位负担。

七、“五费合征”执行标准

“五费合征”在地税自行申报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单位月缴费基数根据《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11年苍南县各行业社会保险费最低申报比例和最低参保比例的通知》(苍政办〔2011144号)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实施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08244号)规定执行,各险种缴费比例按上述企业职工规定执行。

上述标准(除机关事业注明外)从20137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