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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费收取标准的暂行规定

2009年12月08日 00:00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文件

温通建[2009]102


                                            

关于管理费收取标准的暂行规定

 

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工地)、机关各部(室):

为认真贯彻执行苍规建[2008]82号《关于贯彻执行苍南县人民政府〈促进矿山井巷建筑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逐步规范管理费收取标准,确保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提高对驻外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的监管力度和服务水平,本着利益兼顾、互让互惠,适当提高、逐步到位、方便操作的原则,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自201011日起,对下属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按下列标准收取管理费:

1、分公司年管理费包干15万元;施工合同风险自负;下辖项目部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每超一个将酌情增收管理费3万,不设工程处。

2、工程处年管理费包干8万元;施工合同风险自负;下辖项目部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每超一个将酌情增收管理费3万。

3、项目部(工地)年管理费包干4万元,施工合同风险自负。

为确保管理费收缴到位,分公司、工程处应于每年的六月底前上交50%的年管理费总额,于每年的12月底前交清全年管理费;项目部应于合同签订生效起一次性交清全年管理费。希各分公司、工程处、项目部认真执行本暂行规定。

 

 

 

 

 

OO九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管理费  收取  规定


抄送: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正副书记,总经理助理。


温州通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办公室  2009年12月8印发